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中文名称:中国数学会数学教育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名称: Chinese Society of Mathematics Education;缩写:CSME。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从事数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隶属于中国数学会的二级学会。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国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全国数学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促进数学教育研究、数学课程和教学改革、数学教师专业发展以及国际学术交流,繁荣我国的数学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数学素养,为加强数学人才培养,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数学文化传统而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暂设在华东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中国数学会领导下,遵照中国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二)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育研究和教学水平的活动;推动我国数学教育质量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开展数学教师专业发展的研究与数学教师教育工作;
(四)增进加强与国际数学教育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我国数学教育工作者的国际参与能力与国际地位;
(五)促进中小学教师与数学家联系与交流,加强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交流与协作;
(六)按照相关要求,每年向中国数学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参加中国数学会相关机构的考核与监督,定期向中国数学会及有关部门汇报数学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凡承认中国数学会章程及本会工作条例,热爱数学教育事业,并符合下列第(一)至第(六)条条件之一的中国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正式会员(个人);
(一)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小学一级教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和科技人员;
(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和科技人员;
(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或数学教育工作;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四)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士;
(五)与数学和数学教育相关的在读研究生可申请成为会员(个人);
(六)凡承认中国数学会章程及本会工作条例,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等单位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各地方的数学教育群众团体亦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数学会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同本籍会员一样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入会手续
会员入会需自愿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获得本会会员资格,并同时获得中国数学会会员资格,由中国数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正式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5.优惠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数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
2.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籍管理
根据中国数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会员如有明显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核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成员由本会的会员代表组成,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数学会批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各工作机构(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7.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组)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为4年,至多可连任一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不能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至多可连任1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在同一单位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数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授权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组)。工作机构(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中国数学会数学教育分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财务纳入中国数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用途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用途
资助由理事会工作计划中必要的支出。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数学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数学会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于2022年5月12日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报备中国数学会核准后生效。